2005年5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全球五分之一废催化剂流入国门
蔡岩红

  小作坊产出大危害
  废催化剂本身是一种工业垃圾,属固体废物。因生产者要付给收购者不菲的废物处理费用,且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会严重污染环境,故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将这种废催化剂进行深埋处理,不再进行提炼。我国法律也严格禁止进口废催化剂。
  近日,成都海关破获了我国西部内陆海关首例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废催化剂案。记者为此赶赴成都。
  在成都市双流县的一个偏僻村庄——双桥村,记者发现了这家从事废催化剂加工的公司。公司名为“奥斯卡”。走进公司大门,一股刺鼻的气味便扑面而来。在厂区露天处,摆放着盛着浓黑液体的近百个塑料桶,桶中之物不知存放了多久,看上去令人作呕。
  在一个极其简陋、脏乱的实验室里,只有一些简单玻璃器皿。而其在对外宣传的网页上声称:“企业产品全部按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最高行业质量标准进行研制和生产”。
  在该企业的院内,其加工后产生的废渣更是堆积如山。成都海关关员告诉记者,这些废渣因无法处理,放置在此已近10年了。尽管废渣都是用麻袋装着,且有雨棚遮挡,但因长期放在户外,大部分麻袋已经腐烂破损,废渣暴露在外,有的被雨水打湿后渗入地下。
  当记者询问如何处理这些废渣,在此负责生产的厂长李小姐称,这些废渣没有污染,准备卖给水泥厂,只是价钱还没有谈妥。
  但居住在当地的村民老钟告诉记者,该企业排放的污水,以及因下雨导致废渣水流入庄稼地,已使该村70多户农民近百亩农田受害减产。为此,村民多次与企业交涉,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每年给受害农民以补贴。
  巨大利益诱惑废催化剂溜进我国
  法律禁止为什么还有人以身试法走私废催化剂?成都海关缉私局倪局长认为,原因是背后巨大的利益诱惑。
  据他介绍,近些年走私到我国的废催化剂每年总量保守估计也在10万吨左右。由于废催化剂中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因而国外对提炼企业要求很高。
  据悉,走私1吨废催化剂的进价是200美元左右(合人民币约1600多元),国内市场对废催化剂的收购价是每吨一万元人民币,6吨废催化剂可加工1吨钼酸氨,1吨钼酸氨的市场价约13.5万元。因此,如果按废催化剂的走私成本计算,毛利率则高达900%。然而,提炼过程中对人体和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和污染却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
  据外电报道,每年全球石油化工行业共产生40万至50万吨含钼、镍的废催化剂,其中五分之一以上走私到中国,且绝大部分流向一些“作坊式生产”的小型冶炼企业。伪报品名逃避海关检查成都海关关员告诉记者,他们查处的这起案件,当事人采取了伪报品名的方式,启图逃避海关检查。
  2004年8月、9月、11月,成都西奥化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向成都海关申报进口两票钼精矿和一票钴酸锂,海关因对其申报品名及原产地产生怀疑,认为可能存在价格瞒报行为,遂对货物进行取样,经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检测,初步认定该批货物并非钼精矿、钴精矿和钴酸锂,而是含钴、钼的废催化剂。
  为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成都海关缉私局又将西奥公司货物样品送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再一次确认,该样品是含钼、钴的废催化剂和生产锂电池极片的废料,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经查,西奥公司以伪报品名的方式从日本进口废催化剂共465吨;成都奥斯卡金属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奥斯卡公司)委托西奥公司从我国台湾运进固体废物36吨。
  成都海关缉私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进一步发现,奥斯卡公司自1994年以来就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含钼、钴、镍等金属的废催化剂和其他化工废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1000余吨;西奥公司从2003年底以来共进口含钼的废催化剂2000余吨。
  目前,奥斯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均已被执行逮捕,西奥公司王晓松和郑某被取保候审,该案已移送检察院起诉。
  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据了解,废催化剂走私已在国内一些海关相继发现。但据成都海关缉私局倪局长介绍,我国现阶段打击催化剂走私还有相当的难度。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二是海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尚显不足。
  他说,我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鉴定部门规定不明确。此案中,成都海关就查获的废催化剂首先找到了广州海关进行鉴定,但海关系统自己鉴定的结论尽管正确但有碍公正,所以成都海关不得不经多方咨询,最终找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
  实际上,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但就目前而言,走私分子通常将废催化剂谎报为“钼精矿”等名称,而“钼精矿”不属于法定检验之列,这便给走私者以可乘之机。此外,废催化剂本身因含有的物质不一样,其外观、形状、颜色各不相同,也给通关现场从外观判断货物属性增加了难度。
  其次,废物处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根据海关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走私的货物、物品应该没收,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擅自进口的废物应“由海关责令退运”。而事实上,废物一旦进口到国内,退运基本上不可能,特别是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的废物,出口国不可能让其被退回,况且退回的货物品名与其出口的品名不符,出口方可矢口否认其出口的货物就是被退运的这批。海关对废物“没收”后如何处理目前也是一个难题。
  倪局长建议,我国应对废催化剂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确认无证购买、使用者均为违法,使废催化剂只能流入有环保条件,有加工资质的精炼企业。同时,加大打击走私废催化剂的力度,绝不能让我国成为发达国家倾倒废物的垃圾场。
  据《法制日报》